:::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發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退休公務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如領有外國護照或具有雙重國籍,其領受月退休金或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是否有限制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4月16日部退三字第0993193871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 條及第12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有死亡、褫奪公權終身、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情形,喪失領受退休金之權利;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再任有給公職之情形者,應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 條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據上,退休公務人員旅居國外,除有喪失國籍或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情形外,仍得依規定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並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