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發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所定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但不請領優惠退離加發給與之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9月1日部退三字第099324612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現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1 條規定,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 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一、任職滿20 年以上。二、任職滿10 年以上,年滿50 歲。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 年。除依法應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外,並一次加發7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1 個月減發1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上開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發給。準此,公務人員若符合上開優惠退離條件並經服務機關同意提前退離者,即得支領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至於上開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係專屬於當事人之公法上給付,若無不得請領之情事,服務機關即應依上開規定核實支給;惟當事人若不願請領時,宜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所定5 年(現為10年)請領時效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