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發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1條所定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所定「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7個月者」,應如何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454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8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1 條)規定,公務人員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而提前辦理自願退離者,得最高一次加發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以下簡稱慰助金);至於即將屆滿65 歲(危勞降齡者另依其降齡規定)者,考量其原即須辦理屆齡退休,故對其支領加發慰助金之條件即應予限縮,始屬合理,爰明定是類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7 個月者」僅得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慰助金。又所稱「退休生效日」係指退休法第16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 條)所定「至遲退休生效日」(即1 月16 日及7 月16 日),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其施行細則第37 條)所定提前月數,係自其「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滿1 個月,始加發1 個月慰助金。準此,前開退休法第8 條所定「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7 個月」者,其提前辦理退休生效日與法定至遲退休生效日之差距,若未達7 個月以上時,自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慰助金,不因其已提前於65 歲之前自願退休,即得加發最高7 個月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