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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請優惠退離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44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審酌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定退休金給與計算,均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現為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礎;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準此,退休法第8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1 條)所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以下簡稱慰助金),係指按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生效當月經銓敘審定之職務、官職等及俸點,合計其所支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是符合優惠退離人員曾代理主管職務,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支領代理職務加給者,其慰助金之計算,仍應按是類人員退休或資遣生效當月經銓敘審定之本職職務所支數額,並不包含其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實際所支之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