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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後,原機關(構)留用、退撫人員照護及其退撫經費支給機關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2月6日部退三字第102368396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行政院102 年10 月7 日院授人綜字第1020051126 號函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之權益保障,除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外,對於不能依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者,應依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另為維護改制行政法人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資遣、撫慰、撫卹人員及其遺族權益,請參照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模式,由行政法人辦理是類人員退撫照護事項,並由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支給相關退撫經費。

附註:本釋例係函轉行政院上開102 年10 月7 日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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