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遺屬金發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支(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亡故後,其大陸地區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之請求權時效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9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15489426號書函
內容:

一、有關大陸地區遺族申請領受遺屬一次金(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稱一次撫慰金)、一次撫卹金等時效之認定,應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於(退休)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5年之除斥期間內申請,並應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完成領受各項給付。是以,大陸地區遺族如於(退休)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5年未提出「申請」,即喪失申請之權利,如自(退休)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逾10年期間,未「完成領受」,則其領受權消滅。
二、至於大陸地區遺族依退撫法第47條第3項規定,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遺屬一次金餘額,其請求權時效亦依上述規定辦理。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