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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不得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第3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091216536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為大陸委員會)91 年7 月15 日陸港字第0910012408號函略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1 條第2 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港澳條例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得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申領一次撫慰金,並無明文規定,相關規定亦未有所修正,故香港居民依照現行規定,應認為無法適用兩岸條例第26 條之1 第3 項請領一次撫慰金之相關規定。

附註:公務人員之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 年7 月1 日施行後,依該法辦理者,分別改稱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