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
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 條及第47 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時,得申請其撫慰金之法定遺族,除未再婚配偶外,其餘遺族依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惟若亡故退休人員已無上開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時,則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3 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其喪葬事宜,如有剩餘,依核定年資比例,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二、亡故退休人員某甲之喪葬事宜如確實由其外甥女(非法定遺族)辦理並支付費用,則其外甥女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辦理核銷,惟所申請之金額須以機關前開先行具領之3 個基數一次撫慰金為限。
附註:公務人員之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 年7 月1 日施行後,依該法辦理者,分別改稱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