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1月29日部退三字第0993275610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 條第1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 條)規定:「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一、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準此,撫慰金係屬公法給付,是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配偶(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係屬上開規定具撫慰金領受權之遺族範圍,自得依上開規定請領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與是否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尚無關聯。
附註:公務人員之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 年7 月1 日施行後,依該法辦理者,分別改稱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