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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在職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其請領撫慰金之遺族,不以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7月9日部退四字第103380366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6 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及國籍法第20 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於約聘期間死亡,得依死亡原因酌給撫慰金;至於領受遺族是否應具我國國籍,並無明文規定。審酌聘用條例本無明定亡故聘用人員未具我國國籍之遺族撫慰金領受權應予受限,且該撫慰金僅係具慰問與協助殮葬性質,是以,依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均得酌發撫慰金,並未論究其遺族是否具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