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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上有2位配偶者亡故後,應由其前後婚之配偶協調後予以支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9月24日90退三字第207045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退休人員在臺結婚,其早年於大陸結婚之配偶亦合法取得我國國籍,其前後婚之配偶均合於請領撫慰金。如亡故退休人員並無其他合於請領撫慰金之遺族,則其撫慰金應由其前後婚之配偶協調擇定請領之種類後,由其中一人代表請領,並平均領受該項撫慰金。

附註:公務人員之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 年7 月1 日施行後,依該法辦理者,分別改稱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