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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銓敘審定人員,得否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資遣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4月7日88台特三字第173968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非經本部銓敘審定人員,則非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適用對象,自不得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第1 項之規定,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