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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中之「不可抗力事由」,應如何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月5日89台特三字第1837143號函、銓敘部86年5月29日86台特三字第14689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回復條例之立法意旨,係鑒於戒嚴時期之時空環境,因政治因素,而剝奪許多人之權利資格,基於人道主義之考量,爰准予申請回復,藉以撫慰申請權人過往之傷痛;從而,為免折損立法之美意,使多數權利受損人得以獲得補償,認定所謂不可抗力之事由自宜從寬;有關依回復條例中「不可抗力事由」似應就個案具體調查申請人所言是否屬實及申請人是否因此等事由,致已盡最大之注意義務,仍無法知悉上揭條例之規定,以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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