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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後已提出申請回復受損權利後即亡故,應溯自申請之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年7月18日法85律決字第181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故某甲生前既已於85 年2 月2 日申請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辦理復職退休,縱該條例施行細則係遲至本年2 月14 日始發布施行,並不影響當事人之權利。故某甲既已依該條例規定提出申請,如經主管機關查明,應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