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辦理資遣之人員,如該人員最後在職當時(57 年6 月5 日以前)並無可資適用之資遣法令,得比照適用行政院57 年6 月5 日臺(57)人政肆字第06151 號令頒實施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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