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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我國國籍之旅居海外人士且年邁無法返台者,得委託代辦其退休或資遣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1月20日85台特三字第138227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僅規定得由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辦理回復相關資格,並未明文規定得否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惟基於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回復戒嚴時期人民受損之權利,是以,本案當事人如實質上已符合申請辦理退休之要件,惟因旅居海外且年邁,而無法返國親自申請,可同意其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1 年內驗證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合法護照影本及授權書或委託書暨當地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並經翻譯成中文之證明文件正本,委託在台親友依據上開有關規定代為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