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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判決免刑者得申請回復受損權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月22日86台特三字第140293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以某甲係自首及悛悔有據而予以判決免刑;惟某甲亦因該叛亂案件受免職之處分,核與回復條例第3 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是以,自得依回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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