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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不得撥入受領人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6月28日部退二字第1125576430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第69條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據此,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至於退撫給與之種類依上述退撫法明定以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為限。而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是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非屬上述法定退撫給與種類之一,自始非退撫法第69條適用範圍,自不得與舊制退休金併同存入舊制退撫給與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