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8月15日85台中特二字第13441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屬人員自74 年1 月9 日至84 年6 月30 日止之年資,始得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補償金。至於74 年1 月9 日改制前退休、撫卹者及改制時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再核給補償金。
附註: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2014 年1 月22 日,整併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行政院主計總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與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工程管考業務,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