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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駐外機構之甲類雇員不得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請領補償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4月19日85台中特二字第128402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甲類雇員之辭職或屆齡退職者,係依照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申領退職金,非屬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對象,自不得依該辦法發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