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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各關編制內職員之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如何核發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8月15日85台中特二字第13441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海關退休、撫卹人員所具80 年2 月3 日改制後至84 年6 月30 日以前服務年資始得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發給補償金,至於是類人員所具海關於80 年2 月3 日改制前之服務年資不得再核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