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及第3條
二、原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差額發放作業準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0月24日部退三字第09425488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因係臺灣鐵路管理局(現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改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後始調任該局服務之人員,依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差額發放作業準則(現已廢止)第2 條之規定,非屬差額發放對象,無法領取該局資位人員改適用原退休法差額補償金,故某甲於依原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時,得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發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