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3月3日部退三字第099316695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原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警員,因錄取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於98 年8 月13 日辭職生效。嗣經該分局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申請發還其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並經基管會通知檢附支票請該分局轉發,惟經該分局多次通知某甲領取支票,某甲卻於99 年1 月15 日表示後悔申請並拒絕領受支票。因某甲並未領取該基金費用本息,依規定宜視同未發還其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又日後其再任公務人員,上開原任年資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