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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辦理轉任或回職復薪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人員,於離職時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發還之內涵及本息之計算方式為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7月17日86台特二字第149286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其曾辦理轉任或回職復薪購買年資補繳基金費用者,如何退還一節,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曾辦理轉任或回職復薪購買年資補繳基金費用人員,於離職時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之內涵,應將其於購買年資時所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利息部分予以扣除,亦即發還原繳付之基金費用內涵,應僅為補繳基金費用之政府及個人應繳納之本金部分,加上嗣後按月繳納退撫基金個人自繳部分之本金,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二、曾辦理轉任或回職復薪購買年資補繳基金費用人員,於離職時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之內涵,其利息計算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4 年9 月4 日84 台管中業一字第0006632 號函規定辦理。亦即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人員自願離職、中途離職或因案免職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包括曾購買年資補繳基金費用之政府及個人應繳納之本金部分,其利率之計算方式,以每月初臺灣銀行牌告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為準,當年各個月月初牌告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當年之存款年利率」,未滿整年之繳費年資,以已繳費之各月月初牌告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該「未滿整年繳費年資之存款年利率」。再按年複利計算應退還基金費用本息。

附註: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