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任職年資中斷後再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嗣後於其離職申請離職退費時,其前未申請退費年資所繳之基金費用,應予繼續計息,並計至申請離職退費時之離職之前1 日止,以維護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權益。
附註:原離職退費用語現稱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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