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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者棄保潛逃時,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5月13日87台特三字第16069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離職退費係公務人員之權利,因此,離職退費權利行使之主體自屬公務人員本人。棄保潛逃之某甲已由臺灣省政府核定於86 年6 月27 日免職,並經本部審定有案。是以,某甲係因案免職,如擬請求發還其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由其本人親自申領。

附註:原離職退費用語現稱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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