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87 年5 月13 日87 台特三字第1606910 號函釋略以,由於離職退費係公務人員之權利,因此,有關離職退費權利行使之主體自屬公務人員本人,故其離職退費之申領,僅能由本人提出,無法由他人代為申領。
附註:原離職退費用語現稱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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