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0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22282137號書函
內容:
本部85 年7 月5 日85 台中特二字第1326945 號函釋略以,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原來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者,於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前或移轉民營時,離職或繼續留用辦理年資結算人員,既已依勞動基準法核給離職給與,自不得再行選擇申請中途離職退費。是以,原先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者,於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前或移轉民營時,其留用人員如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年資結算後,即不得申請中途離職退費或發還已繳付之退撫基金。
附註:原離職退費用語現稱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