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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其未予併計之公務人員繳費年資如何計算發還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3月31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87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基金因係分戶設帳,由軍、教及政務人員轉任或再任公務人員者,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時,如有未予併計退休之繳費年資,其發還基金費用之計算基準,包括「原繳付基金費用之總額」、「總繳費年資」,應以其依法繳納及移撥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之繳費年資計算。某甲係於87 年1 月1 日軍職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其於轉任公務人員時,並未將原繳軍職退撫基金移撥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帳戶,其軍職新制繳費年資,自未能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其未予併計之公務人員繳費年資2 年2 個月之基金費用本息,於計算「原繳付基金費用之總額」及「總繳費年資」時,應以其轉任公務人員後之實際繳費年資計算,而不包括轉任前以軍職身分繳費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