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早期退休人員年節照護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失蹤之退休人員不得由配偶代為申請年節照護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12月11日78台華特三字第035413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院訂定發布之79 年度對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現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3 適用對象規定,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之發給,係以退休人員本人為對象,退休人員失蹤後,於宣告死亡之前,事實上已無濟助對象,不宜由其配偶代為申請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