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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有關眷屬之定義與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11月11日80台華特三字第603536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現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 點第2 項及第6 點所稱之「眷屬」,係指退休人員之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但年滿20 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又上開退休人員眷屬如均已有他人扶養或能自謀生活者,退休人員即不合請領有眷屬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

附註:依98 年11 月23 日修正施行之民法,已將第14 條之「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第15 條之「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