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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每月平均收入之計算,應以那1年度之收入為計算依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11月19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8075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80 年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現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 點第2 項規定:有關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5 千元(現為1 萬5 千元),有配偶(現為眷屬)依賴其扶養者8 千元(現為2 萬5 千元)。其平均收入允宜以退休人員於提出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申請案時,以其前1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為審核之參據。至其收入數據之採認,依規定係屬原退休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如有特別之規定,請逕洽權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