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早期退休人員年節照護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榮家之榮民請領有配偶之年節照護金時,其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計算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8月10日80台華特三字第059348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0 年4 月1 日80 台華特三字第05450 號書函規定:「……80 年度濟助金作業要點(現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 點第2 項規定,有關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5 千元(現為1 萬5 千元),有配偶(現為眷屬)依賴其扶養者8 千元(現為2 萬5 千元)。其平均收入宜以退休人員於提出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申請案時,以其前1 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為審核之參據。」本部78 年12 月11 日78 台華特三字第0353296 號函規定:「領有榮民安養金者,如其實領安養金未超過新臺幣5 千元(現為1 萬5 千元),且無其他收入者,可依規定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至於領有榮民安養金並有配偶依賴其扶養之退休人員,如擬請領有配偶者之年節特別濟助金,則其上開請領之榮民安養金應計入其每月平均收入後,以8 千元(現為2 萬5 千元)為其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