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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家之榮民申請年節照護金時,其每月實領之零用金應以每月實領不含伙食費、眷補費及服裝費之金額為準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8月23日80台華特三字第0603996號函
內容:

       本部78 年12 月11 日78 台華特三字第0355104 號書函略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現住於榮家者,其每月實領零用金未超過新臺幣5 千元(現為1萬6千5百元),且無其他收入,可依規定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上開所稱「每月實領零用金」應以每月實領不含伙食費、眷補費及服裝費之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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