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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復再任公務人員,嗣於69年1月以後再行退休,未再核發退休金者,如生活困難者,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年3月23日83台華特三字第097874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68 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復再任公務人員,嗣於69 年1 月以後再行退休,依退休法令規定未再核發退休金,如生活困難者,得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