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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每月平均收入,以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作為審核之參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月7日86台特四字第139847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9 年11 月19 日79 台華特三字第0480757 號函釋規定:「80 年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現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 點第2 項規定:有關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5 千元(現為1 萬5 千元),有配偶(現為眷屬)依賴其扶養者8 千元(現為2 萬5 千元),其平均收入允宜以退休人員於提出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申請案時,以其前1 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為審核之參據。」另據案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現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85 年12 月9 日(85)財北國稅審貳字第85197842 號函影本載以: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依所得稅法第14、88、89 及92 條規定意旨,以實際取得所得之日期為準,即以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因此,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規定之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每月平均收入,自應以實際取得所得之日期為準,即以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作為審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