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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者,得否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年3月3日86局給字第0479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76 年4 月28 日76局肆字第10844 號函規定:「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有關其三節慰問及福利品購買證之發給,為避免遺漏或重複,應由第二次退休之服務機關負責辦理」。

二、為具體落實照護公教退休人員,經審慎考量,為免更動過大,造成各機關困擾,退休人員之照護原則上仍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函規定辦理,但若因配合退休人員居住之地點、環境或就便參與各項退休活動等狀況之需要,同意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惟為避免遺漏或重複,第一次及第二次退休之服務機關應相互切實聯繫,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