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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日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於107年12月7日以前選擇將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申請發還之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間及暫不請領之計息方式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84669145號書函
內容: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8 條之1 第3項及本部107 年9 月5 日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 號函規定,107 年7 月1 日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得於該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 月內(至107 年11 月27 日止;按:107 年11 月27 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 號函延後期限至107 年12月7 日止),選擇將107 年7 月1 日起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或繼續提存離職儲金;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聘僱人員如選擇將107 年7 月1 日以後年資改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同意從寬認定符合給與辦法第5 條「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依該辦法第7 條及本部107 年11 月12 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 號函規定,自107 年11 月12 日起10 年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又渠等人員如經原機關繼續聘僱,至其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未請領原離職儲金本息時,即得依給與辦法第5 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於其離職時一併發還。另,渠等人員暫不請領離職給與之計息方式,因屬銀行實務作業,宜逕洽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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