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84669145號書函
內容: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8 條之1 第3項及本部107 年9 月5 日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 號函規定,107 年7 月1 日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得於該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 月內(至107 年11 月27 日止;按:107 年11 月27 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 號函延後期限至107 年12月7 日止),選擇將107 年7 月1 日起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或繼續提存離職儲金;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聘僱人員如選擇將107 年7 月1 日以後年資改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同意從寬認定符合給與辦法第5 條「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依該辦法第7 條及本部107 年11 月12 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 號函規定,自107 年11 月12 日起10 年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又渠等人員如經原機關繼續聘僱,至其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未請領原離職儲金本息時,即得依給與辦法第5 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於其離職時一併發還。另,渠等人員暫不請領離職給與之計息方式,因屬銀行實務作業,宜逕洽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