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亡故,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0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84862556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 條規定,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死亡者,除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茲為衡平聘僱人員權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及協助殮葬事宜,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給撫慰金外,同時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 發給標準: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二) 遺族領受方式: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辦理。
(三) 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
(四) 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五) 本規定自108 年10 月3 日施行。
二、本部62 年6 月25 日62 台為特一字第20907 號函及歷次相關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108 年10 月3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