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事項
:::
Facebook Line Plurk |

107年7月1日仍在職且選擇繼續提存離職儲金之聘僱人員,於同機關原契約期滿再新訂契約時,或提前解約新訂契約時,得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2月1日部退四字第1115499563號函
內容:

       107年7月1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後,復經同機關聘(僱)用,且聘(僱)用期間接續未中斷者,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以聘用人員係以契約進用,各期契約約滿後,法律關係消滅,聘僱人員如擬改選擇依給與辦法第8條之1規定提繳退休金,得與同機關於原契約期滿再新訂契約時,或提前解約新訂契約時,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