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1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後,復經同機關聘(僱)用,且聘(僱)用期間接續未中斷者,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以聘用人員係以契約進用,各期契約約滿後,法律關係消滅,聘僱人員如擬改選擇依給與辦法第8條之1規定提繳退休金,得與同機關於原契約期滿再新訂契約時,或提前解約新訂契約時,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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