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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擔任短期職務代理人之聘僱人員,應依規定提繳離職儲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9月7日部退四字第096284776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相當於退休金之性質,係採確定提撥之個人帳戶制度,並規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於契約存續期間,即應強制提撥公、自提離職儲金。爰各機關學校擔任短期職務代理人之聘僱人員,雖屬短期代理;惟以其既屬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適用對象,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保障是類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