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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聘之聘用人員,於改任該機關約僱人員時,不得僅發還個人自提儲金本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及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9月5日部退四字第096284630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係採確定提撥之個人帳戶制度,並規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強制提撥公、自提離職儲金;此外,公、自提離職儲金直接提撥聘僱人員個人帳戶後,即屬於聘僱人員個人財產;若非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6 條規定之情事發生,聘僱人員於離職時,自應發給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爰不得予以分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