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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3年1月27日部退四字第0932321814號書函
內容: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同辦法第6 條規定:「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訂頒約聘僱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規定,聘僱人員聘僱期間得辦理考核獎懲,考核成績僅作為續聘僱與否之依據。又該要點規定,獎懲標準考列丁等者,不予續聘僱。某甲經環保署考績委員會決議年終考核考列丁等,依上開要點規定不予續聘,且依該署約聘僱人員契約書明定年終考核列丁等,不予續聘僱。是以,某甲不予續聘係依環保署約聘僱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及契約書所訂年終考核列丁等,不予續聘,非因違反契約書之各款所定義務而予以解聘,故應依本辦法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