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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2年5月16日部退四字第1023722217號電子郵件
內容:
一、現行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規定,應每月按其月支報酬的12%,分別由聘僱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各提撥50%做為公、自提儲金,存入該機關學校在銀行或郵局開立的專戶,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等到符合給與辦法規定的發給條件,再予發給。
二、依前述規定,約僱職務代理人也必須每月按其月支報酬的12%,分別由聘僱機關及當事人各提撥50%做為公、自提儲金,存入該機關學校在銀行或郵局開立的專戶。但因當事人僅到職1 日就已離職,聘僱機關並無從由其月支報酬逕予提撥離職儲金;這種情況下如仍辦理其離職儲金相關業務,顯無實益。據此,如聘僱機關尚未完成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相關業務,當事人就已離職,可以不用再辦理該離職人員提繳離職儲金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