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642273771號函
內容:
撫慰金係具協助殮葬性質之給與,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4 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金之法令依據。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均係政府機關以契約進用之人員,二者身分屬性相近,加以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是現行規定未將意外死亡涵括於發給撫慰金之範圍,實有失發給撫慰金協助殮葬之本意。基於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權利衡平及撫慰金發給目的考量,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亦得酌給撫慰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