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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者,不得繳回其已領取之公提儲金本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9日部退四字第098308342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及本部95 年9 月25 日部退四字第0952608182號書函釋以,聘僱人員於離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其離職儲金係一次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尚無繳回其已領取公提儲金本息之機制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