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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對於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3條
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9月5日部退四字第103386358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聘僱人員提存儲金之方式係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3 條規定辦理,至於公、自提儲金之計算,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之附註辦理;其計算方式如下:
提存儲金總額=月支報酬 × 12%(四捨五入)。
自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 × 50%(四捨五入)。
公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自提儲金。
另,本部84 年6 月26 日84 台中特三字第1160685 號函自103 年10月1 日起,停止適用。

二、政務人員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除公、自提負擔比例外,亦應準用聘僱人員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提存儲金總額=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 條第5 項(現為第5 條第4項)所定俸給總額 × 12%(四捨五入)。
自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 × 35%(四捨五入)。
公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自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