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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在約聘僱期間自殺身亡者,比照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金本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年7月22日86局給字第2400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自殺身亡者,同意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比照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金本息,並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酌給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