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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其他機關後,其原任職期間所繳聘僱離職儲金,可逕移該機關續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7月14日86台特二字第148942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訂定意旨係為保障聘僱人員離職後之基本生活,由於某甲隨業務移轉至某機關繼續任職,其間並無離職之事。是以,如執行無窒礙,其原任職期間所繳聘僱離職儲金,可逕移該機關續辦,俟符合上開辦法第5 條規定發給條件時再予發給。